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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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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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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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2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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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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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3 |
汪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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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9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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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4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美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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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5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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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5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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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9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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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6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众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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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8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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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7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寿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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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恢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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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8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荣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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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8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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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9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任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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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28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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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10 |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展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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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执恢6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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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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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428民初1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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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2 | (2017)赣0428民初1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辉柏 曾红兰 邵普保 余忙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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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3 | (2017)赣0428民初13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焱林 邵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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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 | - | 2017-12-11 |
4 | (2017)0428民初字第1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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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7-11-14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辉柏 曾红兰 邵普保 余忙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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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7-09-24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焱林 邵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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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 | 2017-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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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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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1524号 | -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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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王冬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8民初1524号。因你在外地,无法联系,本院直接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冬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至其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罚息为11060.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即2021年9月17日)9时00分7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建红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2021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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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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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13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段初义 李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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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段初义、李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段初义、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8民初1345号,因你方无法联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15时30分在我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定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段初义、李娟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0001.75元,后期利息及罚息从2021年5月12日起算至本金还清日止(其中利息按年利率9.57%计算,罚息加收40%),2、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王袁焰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2021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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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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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1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期国 龚银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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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江期国、龚银淑: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期国、龚银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8民初1530号,因你方无法联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我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定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期国、龚银淑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至其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利息、罚息合计为45550.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王袁焰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2021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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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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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1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上寿 冯爱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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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冯上寿、冯爱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上寿、冯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8民初1512号。因本院直接向你户籍登记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无法联系本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冯上寿、冯爱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至其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罚息为85230.8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龙广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2021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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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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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端华 童莉 曹水玲 杨秀英 冯上发 赵炜 丁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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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美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上发、曹水玲、赵炜、童莉、丁美荣、曹端华、杨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428民初2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炜、童莉、丁美荣、曹端华、杨秀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王袁焰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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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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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4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卢林 石青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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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石卢林、石青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卢林、石青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8民初406号,因你方无法联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11时00分在我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定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石卢林、石青翠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至其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利息、罚息合计为14394.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建红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2021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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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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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8民初4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勇 冯英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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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冯英瑛、丁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英瑛、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8民初413号,因你方无法联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并定于2021年5月21日10时00分在我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定1、判决被告冯英瑛、丁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罚息至其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利息、罚息合计为45149.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建红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2021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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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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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8民初1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海金 余斌 余娟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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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法院公告余斌、余娟琴: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斌、余娟琴、刘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428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余斌、余娟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利息(含罚息)5095.77元;并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本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海金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海金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余斌、余娟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4元,由被告余斌、余娟琴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建红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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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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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8民初19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菊香 胡洋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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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法院公告胡洋波、袁菊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428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洋波、袁菊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5日止的利息(含罚息)6854.04元;并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本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7元由被告胡洋波、袁菊香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建红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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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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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8民初18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斌 沈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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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法院公告王小斌、沈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428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小斌、沈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含罚息)30483.4元;并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本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3.9元由被告王小斌、沈红霞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联系电话:0792-5236976联系人:都昌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刘建红联系地址:都昌县万里大道1688号邮政编码:332600二0二0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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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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