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92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2014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045000元,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3135元,你单位于2016年11月自查补缴该合同的印花税2612.5元,少缴印花税522.50元于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1.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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