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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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军、李莉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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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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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丽娟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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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丽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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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秀兰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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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秀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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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秀兰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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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秀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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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气象局、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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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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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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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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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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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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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宗保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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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宗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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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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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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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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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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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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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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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234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刘军 李莉 被告- 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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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2345号原告刘军、李莉诉被告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邵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二原告出资购买由被告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瑞园的住房6栋1单元401号房,根据被告开发商的销售规则,与该房屋捆绑销售的是401号房对应的配售项目编号为6-1-3的车库、车位、储物间,按照被告出具的6栋1单元车库、车位、储物间分布图及价格,二原告己于2011年8月9日按照被告开发商的要求向其支付了对应的编号为6-1-3独立车库和储物间的房款8180元。被告开发商占有使用储物间未实际交付二原告购买的6-1-3储物间,且属于其购买的6-1-3储物间现己由被告尹邵勇占有并使用至今,二原告随即联系二被告要求返还该储物间,二被告起初均表示愿意腾退但始终未实际退还,无奈二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腾退事宜,同时向云南鸿园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反映该情况要求其配合办理均无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恶意占有该储物间并实际使用至今,己经严重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立即腾退案涉储物间,并向二原告支付使用费及承担使用储物间期间的物管费用等必要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腾还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瑞园6栋1单元夹层第6-1-3号储物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之日止的储物间租金〔使用费〕,按照500元,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日)为标准计算,暂合计102个月,租金为51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之日止的储物间物管费,收费标准为18.12元/月【1.2元/㎡×15.1m】〔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日),暂合计102个月,物管费为1848.24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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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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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2345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刘军 李莉 被告- 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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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2345号原告刘军、李莉诉被告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邵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1年二原告出资购买由被告云南红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瑞园的住房6栋1单元401号房,根据被告开发商的销售规则,与该房屋捆绑销售的是401号房对应的配售项目编号为6-1-3的车库、车位、储物间,按照被告出具的6栋1单元车库、车位、储物间分布图及价格,二原告己于2011年8月9日按照被告开发商的要求向其支付了对应的编号为6-1-3独立车库和储物间的房款8180元。被告开发商占有使用储物间未实际交付二原告购买的6-1-3储物间,且属于其购买的6-1-3储物间现己由被告尹邵勇占有并使用至今,二原告随即联系二被告要求返还该储物间,二被告起初均表示愿意腾退但始终未实际退还,无奈二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腾退事宜,同时向云南鸿园电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提供物业服务公司)反映该情况要求其配合办理均无果。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恶意占有该储物间并实际使用至今,己经严重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立即腾退案涉储物间,并向二原告支付使用费及承担使用储物间期间的物管费用等必要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腾还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瑞园6栋1单元夹层第6-1-3号储物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之日止的储物间租金〔使用费〕,按照500元,月(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日)为标准计算,暂合计102个月,租金为51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之日止的储物间物管费,收费标准为18.12元/月【1.2元/㎡×15.1m】〔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日),暂合计102个月,物管费为1848.24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下午9:30分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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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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