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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力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33号C座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3
    • 法院公告 3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50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冯文添、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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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2614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冯文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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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28
    2

    唐汝霖、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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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2613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唐汝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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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28
    3

    保全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翠权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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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执保9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黄翠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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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9-29
    4

    吴健宁与周永伦、廖翠玲、周艳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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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7566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健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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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19
    5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永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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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7474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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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9-18
    6

    台山市广诚叉车有限公司、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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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1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台山市广诚叉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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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26
    7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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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4执19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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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15
    8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同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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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4执4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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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7-13
    9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禄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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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84民初391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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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9-15
    10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华元、广东唯宇斯特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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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784民初488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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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18

    法院公告3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784民初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育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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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 G58 2019-06-27
    2 (2019)粤0784民初1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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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05-20
    3 (2019)粤0784民初401号 -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育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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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鹤山市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19-03-01
    4 (2019)粤0784民初4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育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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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G54 2019-02-17
    5 (2018)粤0784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现代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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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 G29 2019-01-29
    6 (2018)粤0784民初30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中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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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8-12-18
    7 (2018)粤0784民初6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鹤山市富茂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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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 G44 2018-10-23
    8 (2018)粤0784民初2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现代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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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9-30
    9 (2018)粤0784民初9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新会区青红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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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 G53 2018-09-20
    10 (2018)粤0784民初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新松田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郑蓬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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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鹤山市人民法院 G19 2018-07-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784民初8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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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张祖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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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张祖发: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880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84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祖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65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147.74元,由你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47.74元(若你方对上述判决有异议,则暂不需补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联系人:赖丽娜电话:(0750)838002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邮政编号:529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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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2

    (2020)粤0784民初876号判决及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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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刘文牒 方淑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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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广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刘文牒、方淑蓉: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876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刘文牒、方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84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二、被告广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杭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刘文牒、方淑蓉对被告广州旺商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64元、保全费2196元,诉讼费合计5360元,由你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5360元(若你方对上述判决有异议,则暂不需补缴)。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联系人:赖丽娜电话:(0750)838002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邮政编号:529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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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3

    (2020)粤0784民初340号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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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中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陈红梅 向富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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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四川省中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红梅、向富强: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340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红梅、向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84民初3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96.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96.8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冯婉雯联系电话:(0750)8633446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人民法庭邮政编号:529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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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4

    (2019)粤0784民初3662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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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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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662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前述货款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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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0
    5

    (2019)粤0784民初3662号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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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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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662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龙电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10时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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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1
    6

    (2019)粤0784民初2247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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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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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571.7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247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571.76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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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3
    7

    (2019)粤0784民初10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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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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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057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2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9278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4.92元,由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0.57元,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4.35元。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254.92元,本院予以退回2130.57元。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130.5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胡蝶联系电话:(0750)8633446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邮政编号:529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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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8

    (2019)粤0784民初22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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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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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247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1040元及以2010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4日为17077.5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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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9

    (2019)粤0784民初990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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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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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90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13.46元,减半收取计2256.46元,由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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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0
    10

    (2019)粤0784民初99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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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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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90号原告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台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起诉要点: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1040元及利息13190.7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10时45分在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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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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