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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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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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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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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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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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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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周丕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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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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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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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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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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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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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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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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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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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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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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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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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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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程昌与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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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程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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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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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川0191执4256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2 | 详情 |
| 2 | (2019)川0191执4254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2 | 详情 |
| 3 | (2019)川0191执4248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0191民初1722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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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2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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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2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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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 2 |
(2018)川0191民初17220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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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2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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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20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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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 3 |
(2018)川0191民初17218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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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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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18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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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 4 |
(2018)川0191民初1721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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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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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19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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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 5 |
(2018)川0191民初17252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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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5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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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52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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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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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48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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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4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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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48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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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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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5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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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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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15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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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 8 |
(2018)川0191民初17234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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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3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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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34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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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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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4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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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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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14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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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 10 |
(2018)川0191民初17213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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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21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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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7213号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背包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驳回原告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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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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