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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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方宏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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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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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在执行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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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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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方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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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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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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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9民初661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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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66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方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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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亮(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8组25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9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方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48154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2元,由方宏亮负担。原告杭州鸿宁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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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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