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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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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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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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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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优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福建丰圣农业有限公司、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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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民初31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昌市优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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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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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民初2535号送达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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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 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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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2535号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3327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275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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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2 |
(2021)粤0306民初25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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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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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2535号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5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2754.7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8697元(利息以32754.7元为基数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8697元,最终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341451.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10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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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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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5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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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2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 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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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民初2535号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昌江红玖玖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印象农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6民初25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2754.7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8697元(利息以32754.7元为基数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8697元,最终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341451.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4日10时30分在沙井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薛晓媚电话:0755-814982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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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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