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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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21]00182号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9日9时10分许,驾驶员施**驾驶宁波安达危化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82***/浙B2***挂重型半挂式牵引车装载17.51吨危险化学品溴素沿着庄南公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蛟川登记二点时,因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品警示标志(顶灯放在驾驶室)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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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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