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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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公路罚[2018]03(41)10630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D003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09日18时50分车号为浙B7D003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2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2140千克,超限214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6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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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详情 |
2 | 镇运罚决字[2017] 第3302115117000144号 | 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9月27日09时00分,郭敏红受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到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D003普通货车的技术等级评定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至2017年08月止有效,截止到2017年09月27日现已超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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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详情 |
3 | 镇运罚决字[2017] 第3302115117100042号 | 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7年03月14日09时30分,袁强受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到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检测管理站办理浙B.7D007仓栅式货车的技术等级评定签章手续,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至2017年01月止有效,截止到2017年03月14日现已超期。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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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 详情 |
4 | 北公路罚[2018]03(41)10631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D003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3月20日18时30分车号为浙B7D003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2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2230千克,超限223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6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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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公路罚[2018]03(41)10629号 |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D003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运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11日19时18分车号为浙B7D003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200M宁波方向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2320千克,超限232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6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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