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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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友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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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终9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张光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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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3-25 |
2 |
陈军华与张光友、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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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终84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军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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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2-21 |
3 |
张光友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张清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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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张光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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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 2018-10-26 |
4 |
易寿涛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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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93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易寿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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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7-12-28 |
5 |
刘向华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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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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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7-11-16 |
6 |
刘向华与龚增强、胡明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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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4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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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 2016-09-06 | 2016-12-26 |
7 |
梁超,任素玫与龚增强,胡明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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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2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任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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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法院 | 2016-09-06 | 2016-09-06 |
8 |
田维兵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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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田维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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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 2016-06-01 | 2016-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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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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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7 |
2 | (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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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3 | (2018)渝0112民初111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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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4 | (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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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5 | (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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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6 | (2018)渝0112民初111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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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7 | (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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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8 | (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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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2 |
9 | (2017)渝0156民初1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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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7 |
10 | (2017)渝0156民初1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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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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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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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清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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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与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张光友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米君联系电话:(023)671889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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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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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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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清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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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与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张光友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米君联系电话:(023)671889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03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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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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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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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清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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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与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光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本清息止);二、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米君联系电话:(023)671889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0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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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4 |
(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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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陈军华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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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与被告陈军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陈军华于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案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陈军华的上述请求为:一、请求撤销(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改判由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退还张光友保证金5万元及资金占有损失,驳回张光友对陈军华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签发人郭莉经办人李元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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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5 |
(2018)渝0112民初11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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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张光富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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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77号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诉被告张光富、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张光友保证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张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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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6 |
(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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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陈军华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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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诉被告陈军华、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陈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张光友保证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张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军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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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7 |
(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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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张清萍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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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诉被告张清萍、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张光友保证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张光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郭莉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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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8 |
(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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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清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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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2号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与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本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米君联系电话:(023)671889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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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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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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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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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1号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立案之日至本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陈宏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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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10 |
(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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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光友 被告-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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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183号被告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友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立案之日至本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陈宏联系电话:(023)6717750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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