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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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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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特26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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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0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邓雄、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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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48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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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17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汤海洋、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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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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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2-22 |
4 |
卢烈坚与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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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816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卢烈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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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2-01 |
5 |
叶倩倩与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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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911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叶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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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27 |
6 |
李骏、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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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恢46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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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12-29 |
7 |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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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异39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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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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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邝建顺、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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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7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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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11-16 |
9 |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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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39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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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5-27 |
10 |
李骏与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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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719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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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10 | 2019-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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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05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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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5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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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陈华、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彩红,郑艳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802494.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止分别为14699..94元、273.42元、复利0.00元;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41100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朗镇翠云路13号锦绣海湾城十期1座2804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六期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843867.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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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2 |
(2020)粤2071民初2186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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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小苑 韦锦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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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韦锦江、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小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韦锦江、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小苑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锦江、文小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05880.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利息9261.47元、罚息1156.46元;从2020年12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59基点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59基点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加59基点上浮50%计算,并于每年5月3日按最近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59基点进行重新定价】。二、被告韦锦江、文小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韦锦江、文小苑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海情路1号锦绣海湾城18期海韵公寓2座1904房【抵押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3109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韦锦江、文小苑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韦锦江、文小苑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17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97.17元,由被告韦锦江、文小苑、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2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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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2020)粤20民特260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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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特260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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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特260号王珏: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特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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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2020)粤2071民初218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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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1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韦锦江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小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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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韦锦江、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小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贺铁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高伟娟,刘俊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10479.02元及利息2804.84元、罚息71.21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0年3月6日止,从2020年3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4523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南朗镇海情路1号锦绣海湾城18期海韵公寓2座1904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227878.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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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5 |
(2020)粤2071民初114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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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4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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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邓雄、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宜冰,高可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邓雄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75529.92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罚息且暂计至2019年12月13日合计5132.44元,其中正常利息5046.58元、逾期罚息85.86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共计280662.36元;2、邓雄承担律师费用17033元(以上合计297695.36元);3、建行中山分行对邓雄所提供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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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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