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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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容武书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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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29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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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19 |
2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治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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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02民初24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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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3 |
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虎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豆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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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3民初4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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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09 |
4 |
上诉人方良彬与被上诉人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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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终142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方良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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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6 |
5 |
上诉人何娴与被上诉人何学良、被上诉人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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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终142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何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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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1-30 |
6 |
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章吉、何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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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52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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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22 |
7 |
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方良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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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8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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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16 |
8 |
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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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8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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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3 |
9 |
钟勇与乐山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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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85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钟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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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20 |
10 |
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嘉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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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8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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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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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02民初33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邹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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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2 | (2017)川1102民初33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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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3 | (2017)川1102民初3333号 | - |
原告- 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邹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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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G68 | 2017-11-23 |
4 | (2016)川11执1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季权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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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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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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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1386号 | - |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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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邓均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60元及违约金1368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223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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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2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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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1388号 | - |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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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邓均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6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223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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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3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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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1387号 | - |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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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邓均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875元及违约金86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223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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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4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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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8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欧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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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1813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雪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804元;二、被告欧雪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欧雪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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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5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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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3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邹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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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3333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60元及违约金1,3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邹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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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6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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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民初33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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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3328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875元及违约金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陈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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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7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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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8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欧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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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雪莲: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1813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欧雪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804元;被告欧雪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欧雪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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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8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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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3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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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3328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2875元(截止2017年6月)及违约金2070元,共计49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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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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