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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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兴东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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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457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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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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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兴东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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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民初14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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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4-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92民初28913号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兴东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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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2891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兴东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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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28913号广州兴东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兴东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现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8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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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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