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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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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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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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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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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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许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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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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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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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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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1)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欧博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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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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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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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许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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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 许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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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757号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许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8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300元;二、被告许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4717.95元;三、驳回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41元,被告许战波负担53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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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2 |
原告慈溪会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许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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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依 当事人-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 许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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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757号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许战波: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依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们支付货款59017.9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9017.95元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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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3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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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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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542号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85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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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4 |
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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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5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依 当事人- 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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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542号宁波虎亿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亿威电子有限公司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2民初854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支付货款59017.95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合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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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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