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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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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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0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君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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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6-16 |
2 |
陈叶婷与赵水六、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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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153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叶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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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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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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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171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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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 2019-08-05 | 2019-12-28 |
4 |
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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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28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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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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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山、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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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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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09-29 |
6 |
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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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2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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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7-12-20 |
7 |
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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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7047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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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4-10 | 2018-05-22 |
8 |
赵山与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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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84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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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2-28 | 2017-09-30 |
9 |
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笑中笑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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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62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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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2-21 | 2017-12-30 |
10 |
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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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5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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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7 | 2020-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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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1号:沈建国、杨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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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建国 杨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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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1号沈建国、杨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国、杨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如下:一、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建国之间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沈建国从合同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标的房屋腾退,并将装修(不包括动产)无偿移交给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沈建国支付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沈建国支付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0986元、广场管理费19800元、电费86955.12元、水费3297.47元、客梯(电梯)维护费4583.33元、楼扶梯维护费5133.33元,合计160755.25,扣除沈建国已支付的保证金50000元,尚应支付110755.25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沈建国支付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992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六、杨燕萍对以上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6元,由沈建国负担,杨燕萍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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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
2 |
(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号:沈建国、杨燕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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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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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1)杭萧民初字第1174号沈建国、杨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在审理中,认为杨燕萍须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杨燕萍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浙江汇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原告与被告沈建国之间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沈建国从合同解除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腾退归还,并将装修无偿原样移交给原告;3.要求被告沈建国支付从201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暂算至2011年4月9日止,房屋租金为1122000元,利息为113322元);4.要求被告沈建国支付从201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归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广场管理费、电费、水费、客梯维护费、楼扶梯维修费(暂算至2011年4月9日止,物业管理费为40986元、广场管理费为19800元、电费为87521.29元、水费为3297.47元、客梯维护费为4583.33元、楼扶梯维护费为5133.33元);5.要求没收被告沈建国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50000元;6.要求被告沈建国支付违约金299200元;7.要求被告杨燕萍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1年7月1日上午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依法由审判员周全林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李清、人民陪审员傅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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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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