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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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国乐与颜波、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汇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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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25民初3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孟国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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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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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采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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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1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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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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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雪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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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19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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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4 |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汪祖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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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992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汪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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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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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晏家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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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特37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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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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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家来、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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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1240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晏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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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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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市鑫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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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72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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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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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汉祥、彭元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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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724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肖汉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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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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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群与区建盈、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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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4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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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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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光伟与张德智、焦健鹏、中山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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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申1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余光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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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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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民终2235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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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民终223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李克昌 被上诉人- 凡溪溪 沈献家 沈俊溪 徐秀琴 郭少强 沈俊昊 中山市川本厨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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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民终2235号郭少强: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克昌与凡溪溪、沈献家、徐秀琴、沈俊昊、沈俊溪、中山市川本厨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郭少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05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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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2021)粤06民终45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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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459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宿君 被上诉人- 郑真平 郭成辉 郑建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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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4590号郑真平:上诉人张宿君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真平、郭成辉及原审第三人郑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1)粤06民终45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6.33元,由上诉人张宿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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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2021)粤0112民初13858号原告广州市宏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郭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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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宏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郭成辉 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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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3858号郑建、郭成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宏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郭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广州市宏湘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支付每期钢材款迟延支付而产生的违约金:(1)截止2017年1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833948.79元;(2)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2日止计算10.7个月,以4024096.7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861157元;(3)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7日止计算5.5个月,以3048894.0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335378元;(4)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本息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7日止计算40个月的违约金为800000元;3、要求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基于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最终金额以保全担保费发票为准);4、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长洲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办人:邓布兰,020-82203220书记员:钟文康,020-82203400539776012021-06-2917:30:10:509(2021)粤0112民初13858号原告广州市宏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郭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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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4 |
(2021)粤1972民初2311号之三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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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明国 被告-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彪华 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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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11号之三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明国与被告许彪华、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彪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1460元及利息12913元[利息以451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为12913元];2.判令被告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彪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许彪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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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5 |
(2021)粤1972民初2311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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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明国 被告- 许彪华 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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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11号之一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明国与被告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1972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国撤回对被告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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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6 |
(2021)粤1972民初6196号-公告应诉-许彪华、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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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19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柏宜 被告-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沙田镇阇西股份经济联合社 许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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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196号许彪华、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柏宜与被告许彪华、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镇阇西股份经济联合社、第三人东莞市精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彪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93441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以934415.8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7日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为212652.28元,并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作为计算标准);2.判令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许彪华于判项一中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东莞市沙田镇阇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欠付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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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7 |
(2021)粤1972民初2311号-公告应诉-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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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明国 被告-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彪华 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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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311号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明国与被告许彪华、东莞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1460元及利息12913元[利息以451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8日为12913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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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2020)粤0118执8326号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送良、陈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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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执8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曾送良 陈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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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8326号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送良、陈虹:本院受理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送良、陈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536698862020-11-2717:03:20:90(2020)粤0118执8326号广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送良、陈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公告,有限公司,送达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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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9 |
肖汉祥与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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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3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肖汉祥 被上诉人- 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肖世彬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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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4377号肖世彬:肖汉祥与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肖汉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9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9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94元,由肖汉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69元,由广州市瑞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肖汉祥负担1558.6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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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10 |
(2020)粤1882民初3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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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2民初3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本院受理王幸福 刘大秋 被告- 连州市和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詹承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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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882民初301号詹承峰:本院受理原告本院受理原告王幸福、刘大秋诉你、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州市和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88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州市和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给原告王幸福和刘大秋。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连州市和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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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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