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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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王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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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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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吴晶晶与郭国雄、余绪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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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吴晶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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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江津区霁泽商贸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昌州茧丝绸有限公司黄朝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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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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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方玲万念秋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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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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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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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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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涂容漆钜梅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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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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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志久罗邦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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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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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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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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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王兵与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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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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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王兵与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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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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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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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津0111民初933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吴晶晶 被告- 郭国雄 余绪平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 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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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G98G99中缝 | 2020-04-14 |
2 | (2017)渝0116破1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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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5 |
3 | (2016)渝0116破13号 | - |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昂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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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4 | (2016)渝0116破13号 | - |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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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5 | (2016)渝0116破2号之二 | - |
被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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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0 |
6 | (2017)渝0116民初5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云 刘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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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2 |
7 | (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畅 谭金畅 刘洪飞 胡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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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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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2执145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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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6破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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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破13号 | - |
当事人- 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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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6破2号之三2016年11月16日,本院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除应收债权16239337.2元,目前处于管理人审查确认或诉讼中外,实物资产市场价值仅为23436250.23元,而已确定的负债总额高达37144879.50元。对此债务人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宣告重庆秦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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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2 |
(2017)渝0116民初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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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云 刘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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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6民初517号刘灵(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刘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刘灵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刘灵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5年4月9日,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止;三、被告刘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刘灵、刘云负担4000元。被告部分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程雪松023-47586808,杨晓(书记员)023-47586935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西关街2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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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
3 |
(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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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畅 谭金畅 刘洪飞 胡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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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刘畅、谭金畅、刘洪飞、胡平:本院受理的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畅、谭金畅、刘洪飞、胡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计543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民二庭(023)4758692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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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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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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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张丽 张明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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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6民初543号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园区一路6号1幢1-4-3)、张丽(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凤阳路31号4门402室)、张明惠(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里仁街60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张丽、张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判令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10000元及约定利息。2、判令张丽、张明惠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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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5 |
(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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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畅 刘洪飞 谭金畅 胡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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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6民初12078号刘畅(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155号5幢7-1)、谭金畅(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天香街81号1幢2单元3-3)、刘洪飞(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胜利路21号)、胡平(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8组1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畅、刘洪飞、谭金畅、胡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刘畅、谭金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刘畅、谭金畅支付原告律师费8万元;3、被告刘洪飞、胡平对被告刘畅、谭金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等。自刊登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6日9: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联系人:民二庭(023)47586922联系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西关街2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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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6 |
(2017)渝0116民初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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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1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灵 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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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6民初517号刘灵(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长新路10号1单元2-2):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隆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灵、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5年4月9日;以60万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值2016年1月19日,以2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刘云对被告刘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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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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