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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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苏艳华、广西德贤利商贸有限公司、罗晓清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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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保280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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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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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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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8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艳华 被告- 广西德贤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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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苏艳华诉被告广西德贤利商贸有限公司、罗晓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1864号,提出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3日解除;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租金8893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违约金696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垫付的物业费、代收费、代收抵压泵维修费、代收公摊电费、代收公摊水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共986.1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第四项诉请的利息(该利息计算以原告在2020年8月10日垫付费用55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另以原告在2020年8月22日垫付费用43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一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及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你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1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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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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