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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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扬斌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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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民申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扬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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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5-31 |
2 |
丁某、杨某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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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民申64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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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19 |
3 |
陈某1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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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民终352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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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7 | 2020-11-23 |
4 |
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康春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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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5民初94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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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20-03-04 | 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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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宁、杨雨朦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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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5民初208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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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6-19 |
6 |
师新华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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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39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师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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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03 |
7 |
甘永庆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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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361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甘永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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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1-22 |
8 |
郭丹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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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36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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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0-21 |
9 |
庞坤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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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36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庞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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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0-21 |
10 |
张琦与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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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36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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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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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91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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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91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 被告- 潘雅民 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 吴彩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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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9191号吴彩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诉被告潘雅民、吴彩莲、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被告潘雅民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307,563.36元及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17,783.91元、罚息102.47元,自2021年1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诉讼标的本息合计为1325449.74元);2、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潘雅民、吴彩莲的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一海口市椰海大道与永万路交汇处东北侧恩祥新城北大华府A区(一期)10#住宅楼(幢)1单元(单元)26(层)1-2603(房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吴彩莲作为共同借款人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潘雅民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海南恩祥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潘雅民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评估、公告、拍卖、过户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3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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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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