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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14
    • 法院公告 3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7

    法律诉讼15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宜昌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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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执复1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宜昌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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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15
    2

    宜昌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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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执复141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宜昌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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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14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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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12执231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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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09-30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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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6执11390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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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09-28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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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执异96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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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9-06 2021-09-26
    6

    刘硕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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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74执53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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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 2021-08-25 2021-09-28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堵学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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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2民初26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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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30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叶启顺等陈美素、叶国宝、毛菲菲、台州嵩达塑胶有限公司、苏中信、朱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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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1003执恢328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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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06
    9

    王顺娥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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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6执恢761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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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30
    10

    刘硕等执行null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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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74执54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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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 2021-08-16 2021-08-20

    法院公告3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被告- 刘长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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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2013)呼民初字第1745号 -

    原告- 王晓学 被告- 吕凤顺 孙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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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3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被告- 金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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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4 (2015)二中民三初字第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 陈业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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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德惠市人民法院 - 2099-12-31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 第三人- 川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川省迅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唐娅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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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 - 2099-12-31
    6 (2015)射催字第00003号 -

    原告- 盐城市隆泰纸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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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大洼县人民法院 - 2099-12-31
    7 - -

    原告- 方爱兰 被告- 付大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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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安县人民法院 - 2099-12-31
    8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被告- 哈尔滨天腾化纤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巴彦纺纱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巴彦彬彬织布有限公司 邹小夫 潘小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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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9 - -

    原告- 福建恒兴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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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公告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10 (2014)惠洛民初字第00221号 -

    原告- 无锡市杏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莲县圣洁纺织品有限公司 孔范军 杜材军 冯敬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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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373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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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7358号 -

    原告- 孙慧娟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克里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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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7358号深圳市克里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慧娟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6625号;(2021)粤03民终166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5914310)。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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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0
    2

    (2021)粤0304执373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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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7357号 -

    原告- 刘娟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克里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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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7357号深圳市克里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娟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6631号;(2021)粤03民终166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5942543)。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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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0
    3

    (2021)粤0304执373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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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7355号 -

    原告- 张力敏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克里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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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7355号深圳市克里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力敏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6629号;(2021)粤03民终166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5914245)。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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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0
    4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洋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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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1589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鹏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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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鹏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91民初1589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李鹏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95539.22元,及至2022年3月14日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43821元,以及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二、被告李鹏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元,保全费1205元,合计4277元,由被告李鹏洋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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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9
    5

    (2022)粤0304执4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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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4063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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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4063号马怀安: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4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275934)。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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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8
    6

    韩凤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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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4民初1129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凤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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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韩凤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与被告韩凤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14民初11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14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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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7

    刘明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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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4民初1129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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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刘明晓: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与被告刘明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14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4月14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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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5
    8

    (2022)粤0304执544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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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5442号 -

    原告- 深圳市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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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5442号蔡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特10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379330)。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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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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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543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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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5438号 -

    原告- 林名滨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起点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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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5438号深圳市起点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名滨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379470)。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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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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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537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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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5379号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宜家人生鲜超市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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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5379号深圳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宜家人生鲜超市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378050)。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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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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