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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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8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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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85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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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5858号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决定由陈文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钟小凯、审判员张苏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兰健,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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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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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8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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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85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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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5858号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兰健电话:0755-83535721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编:518036(须用中国邮政EMS)*欢迎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搜索“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实名认证,即可了解更多案件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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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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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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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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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此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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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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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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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此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为: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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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5 |
(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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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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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品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144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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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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