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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路通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曹某与张某、玉门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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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民申199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曹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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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30
    2

    (2020)粤0304执16946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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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6946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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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9
    3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鸫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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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18925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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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06 2021-01-22
    4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海光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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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934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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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06-24
    5

    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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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346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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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2020-07-30
    6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格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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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8民初2697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格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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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2019-11-25
    7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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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589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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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2020-07-30
    8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格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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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8民初2697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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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2020-03-03
    9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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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58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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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4-25 2020-01-08
    10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格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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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13民初8488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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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9-03-27 2019-07-03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苏05民初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硕特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梁伟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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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05 2019-01-24
    2 (2017)苏05民初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新硕特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香港隆鑫科技有限公司 梁伟 张峰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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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8-08-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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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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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郑振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另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9时15分,请你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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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2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公告裁定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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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 郑振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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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郑振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另向你公告送达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郑振誉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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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3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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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 郑振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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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176号郑振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3967424元;2.判令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暂计人民币4501129.59元(以上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2月4日,详细计算方式见附件一《福州市勋盛贸易有限公司未付货款本金、资金服务费、滞纳金情况统计表》),并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未付款本金人民币13967424元为基数,以月利率3%为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9434.28元;4.判令被告郑振誉就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销售合同》(合同编号PLT20190545)项下CT设备最终用户向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对应之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该被告福州勋盛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在本案全部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18877987.87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14时30分,请你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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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4

    (2020)粤0106民初40141号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小玉与张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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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4014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小玉 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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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0141号张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玉,第三人张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对其与第三人之配偶刘晓东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业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第三人及其配偶返还100万元的购房定金;2、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234442021-05-1316:05:47:859联系人:马俏婵、秦雯(2020)粤0106民初40141号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小玉与张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张红: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马俏婵、秦雯电话:020-830085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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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5

    (2020)粤0304执169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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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69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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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16946号张红、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58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169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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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6

    (2019)粤0304民初258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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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58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张红 马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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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5896号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君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红、马小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16时0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陈奕君联系方式:0755-21981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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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0
    7

    (2019)粤0391执6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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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65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超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超联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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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656号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超联科技(国际)有限公司、超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459号、(2018)粤03民终68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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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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