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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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传罚〔2019〕422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鄞州聚亿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17日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安尔碘皮肤消毒剂)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2.2关于“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聚亿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宁波鄞州聚亿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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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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