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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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李满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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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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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朱春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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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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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杨滔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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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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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王镫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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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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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汪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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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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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李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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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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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唐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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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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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李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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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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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麦锰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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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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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汪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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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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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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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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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3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被告- 李城旭 殷梅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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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与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2022)云0103民初35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61536.16元)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殷梅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3040540210528540000019〉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539.99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96.17元及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审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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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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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29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被告- 胡代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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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2912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诉被告黄吉川、周建军、胡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黄吉川、被告胡代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偿还贷款本金58,547.16元及截止2021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1,928.48元;二、被告黄吉川、被告胡代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黄吉川、被告胡代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四、被告周建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被告周建军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黄吉川、被告胡代芬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黄吉川、胡代芬、周建军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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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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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8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被告- 汪兴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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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867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诉被告汪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与被告汪兴林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被告汪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偿还贷款本金72,794.92元及截止2021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1,239.04元;三、被告汪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四、被告汪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被告汪兴林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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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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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2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被告- 李方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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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2909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诉被告李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与被告李方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被告李方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偿还贷款本金43,072.17元及截止2022年4月28日利息、罚息、复利72.9元;三、被告李方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四、被告李方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124元、保全费549元,由被告李方芳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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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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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2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被告- 庞文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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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2911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诉被告庞文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与被告庞文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被告庞文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偿还贷款本金86,177.13元及截止2021年12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4,452.65元;三、被告庞文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四、被告庞文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支付律师费1722元。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庞文言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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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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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3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 被告- 李城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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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星分社与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2022)云0103民初35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61536.16元)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殷梅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3040540210528540000019〉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539.99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96.17元及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殷梅芳、孔蔓琪、李城旭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审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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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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