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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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应急罚〔2019〕101号 | 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浙江科麦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商用生产车间有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部分未装开关箱,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2.3项的要求;开关箱门未接地,工业排风扇外壳未接地,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2.4项的要求;开关箱工作零线未采用螺栓连接,不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第2.4.1项的要求;电线在金属结构上敷设时未穿管保护,不符合《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04)第413.2.2项的要求;个别设备设施裸露金属带电部分未防护,不符合《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08)第6.2.1项的要求,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19年09月03日,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 3、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存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部分未装开关箱;开关箱门未接地,工业排风扇外壳未接地;开关箱工作零线未采用螺栓连接;电线在金属结构上敷设时未穿管保护;个别设备设施裸露金属带电部分未防护的行为。 4、浙江科麦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科麦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侃,单位主体合法。本机关于2019年0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浙江科麦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商用生产车间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而你单位仍在进行作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情形,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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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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