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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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吴根叶、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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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2378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吴根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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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2-03 |
| 2 |
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吴根叶、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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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348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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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11-09 |
| 3 |
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中瑞名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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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868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胜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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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07 |
| 4 |
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中瑞名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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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938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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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07 |
| 5 |
夏华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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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2070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夏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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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0-30 | 2019-05-30 |
| 6 |
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夏华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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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540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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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9 | 2019-01-04 |
| 7 |
夏华丽、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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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671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夏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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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4-28 | 2019-06-10 |
| 8 |
夏华丽、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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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672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夏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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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4-28 | 2019-06-10 |
| 9 |
深圳市中瑞名光电有限公司、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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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8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瑞名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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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12-18 |
| 10 |
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与夏华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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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7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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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4-08 | 2018-11-1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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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1972民初9886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东莞市容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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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8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容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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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886号之一东莞市容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容钊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0447.5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二、驳回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3元,由原告杭州威利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592元,由被告东莞市容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或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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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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