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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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崔学富、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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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崔学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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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天伍、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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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何天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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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朱光林、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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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朱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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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余倩、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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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余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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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车零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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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昆明车零轩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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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余倩与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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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余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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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朱光林与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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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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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仁平与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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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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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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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81执962号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2 | (2021)云0181执961号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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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103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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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0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景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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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0340号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景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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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2 |
(2020)云0111民初6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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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6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车零轩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李存芬 熊学永 熊波 寇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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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6235号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李存芬、熊学永、熊波、寇培勇: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昆明车零轩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李存芬、熊学永、熊波、寇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配件欠款人民币2482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人民币2482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时尖酸至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3.79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处置费等),其中律师费为人民币5000元。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安宁佳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李存芬、熊学永、熊波、寇培勇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62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0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小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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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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