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73行初717号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4-20 | 2021-08-04 |
2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2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3-15 |
3 |
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324民特73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展开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02 |
4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民终659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29 |
5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民终66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15 |
6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1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3-15 |
7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13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3-15 |
8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民终664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9-15 |
9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民终663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9-15 |
10 |
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民终661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海吉船用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浙0324民初355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324民初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共计141881.0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7-02-2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