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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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奉节县耕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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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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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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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7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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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7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奉节县草坪煤矸石砖制造有限公司 李永才 李军 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李琳 李龙 彭立 李永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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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712号李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奉节县草坪煤矸石砖制造有限公司、李永才、李军、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彭立、李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奉节县草坪煤矸石砖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2684651元及截止2018年3月28日的利息、复利78599元,并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本金2684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付利息至2018年6月29日止,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本金2684651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8.4%上浮50%计付利息至全部履行债务之日止,利随本清,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约定年利率8.4%上浮50%至付清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军、李永才、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彭立、李永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奉节县草坪煤矸石砖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6元,由被告奉节县草坪煤矸石砖制造有限公司、李军、李永才、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彭立、李永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于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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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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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2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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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曾宜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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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6执296号曾宜都: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曾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申请执行(2018)渝0236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6执2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支付案款87539.88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213元。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收到此令后当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限制消费令载明: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当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上传日期: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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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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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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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杨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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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236民初814号杨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贷款本金76348元,支付截止2019年2月18日前的利息、罚息1906元,并从2019年2月19日起以贷款本金763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支付利息至贷款实际履行完毕为止;二、被告杨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对被告杨丹用于抵押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280-1号1幢2单元1001号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4字第0197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杨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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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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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8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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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8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重庆市奉节县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杨鸣 沈益平 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李琳 李龙 彭立 李永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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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809号重庆市奉节县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鸣、沈益平、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同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鸣、沈益平、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彭立、李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8月2日11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判。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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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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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5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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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5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 邓秀奕 王光祥 李书明 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李琳 李龙 彭立 李永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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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558号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奉节县友邦化工有限公司、邓秀奕、王光祥、李书明、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彭立、李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出庭诉讼,本院则依法缺席进行审判。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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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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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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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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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6执133号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渝023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8920819G。代表人:补冯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伟,男,生于1988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金橙街34号1单元7-1,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806280657。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236民初33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伟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金橙街34号1单元701号房屋(权证号:渝(2017)奉节县不动产权第000743600号)。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费明军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樊耀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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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7 |
(2019)渝0236民初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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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杨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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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236民初814号杨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348元,截止2019年2月18日利息、罚息和复利1939元,并从2019年2月19日起以763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付利息至全部债务履行之日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280-1号1幢2单元1001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4字第01977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在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奉节县第一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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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8 |
(2018)渝0236民初3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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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30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陈照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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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3001号陈照全: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陈照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照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借款本金107530.72元及截止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2558.64元、罚息146.10元,并从2018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10753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照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对位于奉节县永安镇诗仙东路130号1幢1单元1-1号房屋[抵押产权证号:301房地证(押)2015字第0136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被告陈照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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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9 |
(2018)渝0236民初15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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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李琳 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王羽佳 重庆首品水果种植有限公司 李龙 彭立 李永富 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方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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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557号李琳、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王羽佳、重庆首品水果种植有限公司、李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李琳、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王羽佳、重庆首品水果种植有限公司、李龙、彭立、李永富、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李琳、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王羽佳、重庆首品水果种植有限公司、李龙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民初15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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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10 |
(2018)渝0236民初2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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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 被告- 李建烽 汪建群 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李琳 李龙 彭立 李永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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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2430号汪建群、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诉被告李建烽、汪建群、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唯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彭立、李永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汪建群、重庆市龙江石油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李琳、李龙、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民初2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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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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