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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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春之树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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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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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成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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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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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成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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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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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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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83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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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3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波 方艺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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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悦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艺枢、张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李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华城,李玉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玉娟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租金、运营费、电费合计¥9576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违约金数额为¥274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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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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