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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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柱与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众山(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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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416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高国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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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02 |
2 |
高国柱、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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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1803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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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7-30 |
3 |
孙新贤、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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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恢38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孙新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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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8-03 |
4 |
徐有珍、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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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恢31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徐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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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8-04 |
5 |
茅海燕、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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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恢31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茅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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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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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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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恢6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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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09 |
7 |
杭州西杨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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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102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西杨股份经济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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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4-27 |
8 |
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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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执复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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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3-25 |
9 |
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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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执5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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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8-26 |
10 |
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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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执525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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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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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4民初10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骏杰 被告- 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 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刘雄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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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2-13 |
2 | (2017)浙0104民初14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骏杰 被告- 杭州物美实业有限公司 巴摩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刘雄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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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7-16 |
3 | (2016)浙0104民初24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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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6-10-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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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6执2373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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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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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有珍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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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有珍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59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28258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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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
2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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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茅海燕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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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茅海燕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11月至2015年12月工资302084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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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
3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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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孙永堂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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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永堂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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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4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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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明章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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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谢明章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1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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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5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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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郭源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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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郭源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郭源以自愿撤回仲裁申请为由于2017年1月30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郭源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郭源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0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7年2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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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
6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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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2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孙新贤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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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新贤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2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新贤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万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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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7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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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伟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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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伟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张伟以自愿放弃本次仲裁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张伟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张伟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4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7年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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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8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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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杨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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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杨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张杨以自愿放弃本次仲裁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张杨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张杨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3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7年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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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9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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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有珍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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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有珍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5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至开庭前。本委定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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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10 |
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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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劳人仲案字[2016]06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杨 被告- 杭州盛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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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杨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拱劳人仲案字[2016]第66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至开庭前。本委定于2017年1月1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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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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