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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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冀闽、刘帅楠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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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民终11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冀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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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7-12-14 |
2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冀闽、刘帅楠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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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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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6-12-16 | 2018-09-06 |
3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丽娜、被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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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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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6-11-16 | 2016-12-31 |
4 |
上诉人张晋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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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4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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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2-02 |
5 |
上诉人张孝春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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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4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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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2-02 |
6 |
上诉人张晋星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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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4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晋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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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2-02 |
7 |
上诉人张晋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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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4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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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2-02 |
8 |
上诉人张孝春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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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4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孝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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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4 | 2016-12-02 |
9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伟权、被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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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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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6-12-31 |
10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被告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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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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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6-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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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琼9023民初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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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忠东 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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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公告(2016)琼9023民初633号刘忠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东、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980元及违约金(以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44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5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元(原告已按原诉讼请求预缴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刘忠东负担4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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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2 |
(2016)琼9023民初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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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戴宣言 刘敏 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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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公告(2016)琼9023民初651号戴宣言、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宣言、刘敏、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宣言、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275元及违约金(以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0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元(原告已按原诉讼请求预缴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戴宣言、刘敏共同负担3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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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3 |
(2016)琼9023民初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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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5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被告- 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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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琼9023民初651号 戴宣言、刘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宣言、刘敏、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宣言、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275元及违约金(以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0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元(原告已按原诉讼请求预缴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戴宣言、刘敏共同负担3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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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4 |
(2016)琼9023民初6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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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6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 被告- 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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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琼9023民初633号 刘忠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东、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980元及违约金(以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44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5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元(原告已按原诉讼请求预缴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刘忠东负担4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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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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