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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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赵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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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14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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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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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琼0108执41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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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执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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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执417号宁波大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0108执4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704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5.6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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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2 |
(2021)琼0108执114号公告(一书一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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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赵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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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114号赵锟: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旅游团款49917元,并计付利息(另计);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8.76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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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2021)琼0108执114号之一公告(大裁定、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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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赵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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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114号之一赵锟: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1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其中,(2021)琼0108执114号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赵锟名下价值人民币50565.76元的财产;限制消费令载明:限制被执行人赵锟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信决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赵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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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4 |
(2021)琼0108民初636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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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6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大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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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636号宁波大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款项1704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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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5 |
(2021)琼0108执114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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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1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赵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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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114号赵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1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旅游团款4991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8.76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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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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