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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洲人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3507、3508、3510房(仅限办公使用)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8

    法律诉讼17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491执740号之一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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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8-16 2021-09-09
    2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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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91执740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8-16 2021-08-26
    3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奕动漫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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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4民初5041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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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27
    4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卓越商行、李帆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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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3628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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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15
    5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帆、深圳市龙岗区卓越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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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3630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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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6-15
    6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振汉袜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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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4民初5812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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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30
    7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吉曼龙运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朱丽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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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4民初5044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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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6-07
    8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谦本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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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098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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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9-07
    9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精奇电子商务商行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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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2民初322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义乌市精奇电子商务商行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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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06
    10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奇镜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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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782民初322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义乌市奇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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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80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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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803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闪亮球工艺品商行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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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038号深圳市南山区闪亮球工艺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闪亮球工艺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8038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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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0
    2

    (2021)粤0192民初23997、24899、24900号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动力梦工厂玩具有限公司、张正峰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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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23997、24899、24900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正峰 扬州动力梦工厂玩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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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3997、24899、24900号扬州动力梦工厂玩具有限公司、张正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动力梦工厂玩具有限公司、张正峰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三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原告每案诉讼请求均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独占许可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扬州动力梦工厂玩具有限公司、张正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三、判令扬州动力梦工厂玩具有限公司、张正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三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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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3

    (2021)粤0305民初16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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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65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乐伊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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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540号张健龙、深圳乐伊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龙、深圳乐伊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654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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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4

    (2021)粤0307民初157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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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573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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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73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二、被告綦龙秀对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负担20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200元。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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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5

    (2020)粤0192民初35343、35350、35351号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频浦百货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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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35343、35350、35351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漯河市源汇区频浦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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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5343、35350、35351号漯河市源汇区频浦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频浦百货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35343、35350、35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频浦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案合计84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受理费1050元,三案合计3150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5元,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频浦百货店负担220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向其直接支付。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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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6

    (2020)粤0192民初43990-43992号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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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43990-43992号 -

    原告-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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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3990-43992号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3990-43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鲨鱼宝宝”、“鲨鱼爸爸”、“鲨鱼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案2300元,三案共计69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1050元,三案共3150元,由被告扬州河江玩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647.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2.5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迳付,本院不另行收取和清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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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7

    (2021)粤0306执166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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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6625号之一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桂凤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梁材顺文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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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6625号之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梁材顺文具厂、林桂凤: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6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6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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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8

    (2021)粤0192民初2058-2060号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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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92民初2058-2060号 -

    原告-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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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058-2060号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92民初号民2058-2060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500元,三案合计45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元,被告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扬州鹦鹉螺玩具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就其应付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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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9

    (2020)粤0192民初41112号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鑫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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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411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鑫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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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1112号上海鑫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2民初41112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海鑫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碰碰狐》及其角色形象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改判上海鑫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被诉侵权产品为碰碰狐毛绒玩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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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10

    (2021)粤0307民初1303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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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03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派乐儿玩具商行 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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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035号深圳市龙岗区派乐儿玩具商行: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派乐儿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派乐儿玩具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鲨鱼一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派乐儿玩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派乐儿玩具商行负担100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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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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