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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安鸿艺

    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莲峰北路19号客天下大厦商铺3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大荣幂墙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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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405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荣幂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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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8-27 2019-10-11
    2

    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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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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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4-27 2018-09-0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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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之一公告判决书(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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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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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之一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91397元;二、限被告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3669147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以32225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16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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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7
    2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公告应诉、转普裁定(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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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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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0699号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安客天下大厦项目裙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于东莞市长安镇的长安客天下大厦项目裙楼幕墙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7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及合同外增加项目施工并交付使用。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项399139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9913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时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98126.35元),暂共计4489523.3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2501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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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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