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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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张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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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193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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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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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黄春金,黄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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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199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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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9-04 |
3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黄安、黄春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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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1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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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9-04 |
4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张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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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1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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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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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葛中华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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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454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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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14 | 2019-06-20 |
6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赖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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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9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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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7-05-27 |
7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张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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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8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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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7-05-27 |
8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黄春金、黄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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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11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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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8-22 | 2016-12-13 |
9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葛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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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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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3-15 | 2016-08-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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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4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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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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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4449号之一公告送达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张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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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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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449号之一张素芹(21090219450912XX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4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3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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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2 |
(2018)粤1972民初4449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张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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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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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4449号张素芹(21090219450912XXXX):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证人出庭作证须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金地格林上院13栋2单元301房2013年3月至2018年2月的管理费7981元及滞纳金(按照每天1‰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2月27日为280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8年8月1日14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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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3 |
(2016)粤1972民初8408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张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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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张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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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8号之一张素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张素芹(公民身份号码为21090219450912X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84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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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
4 |
(2016)粤1972民初8409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赖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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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赖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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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9号之一赖汉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赖汉云(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2219831221X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84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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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
5 |
(2016)粤1972民初8411号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黄春金、黄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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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黄春金 黄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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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11号黄春金、黄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黄春金(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2670905352)、黄安(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519930918543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84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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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
6 |
(2016)粤1972民初840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张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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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张素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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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8号张素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张素芹(公民身份号码为2109021945091200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粤1972民初840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地格林上院13栋2单元301房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管理费4942.13元、滞纳金1387.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16年11月23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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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7 |
(2016)粤1972民初8411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黄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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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黄春金 黄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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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11号黄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黄春金、黄安(公民身份号码为44162519930918543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粤1972民初84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地格林上院5栋1102房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管理费7081.93元、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16日水费152.63元、滞纳金1175.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16年11月23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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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8 |
(2016)粤1972民初8409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赖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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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赖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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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409号赖汉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赖汉云(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2219831221053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粤1972民初84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金地格林上院20栋2单元1302房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管理费2894.32元、2015年3月29日至2016年5月2日水费329.55元、滞纳金277.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16年11月23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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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9 |
(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2号送达葛中华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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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9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葛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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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2号葛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葛中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5262319810327131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葛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446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葛中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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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10 |
(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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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 被告- 葛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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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1号葛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葛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759-1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金地格林上院30栋804房管理费4460.63元(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水费17.54元(2014年3月和2015年4月)、滞纳金103.41元,合计4581.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方圆、人民陪审员陈晓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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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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