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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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国李秋菊等与上海幂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微时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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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冯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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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冯建国李秋菊等与上海幂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微时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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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冯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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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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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4民初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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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民初81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李秋菊 重庆市递谊物资有限公司 冯建国 被告- 上海幂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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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4民初814号上海幂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递谊物资有限公司、冯建国、李秋菊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0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50200元,并由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09:30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林海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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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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