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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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19]175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现查明,2016年期间,你公司从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共计865350000元(其中从招商银行购买20350000元、中信银行195000000元、平安银行650000000元),当年全部赎回,取得投资收益1082804.22元(其中2016年6月收益4395.41元、7月310148.59元、8月63013.68元、9月630452.02元、12月74794.52元),未申报纳税,隐匿了收入,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补缴的增值税61290.8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645.4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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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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