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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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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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执复108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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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6 |
2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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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执复110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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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6 |
3 |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环保科技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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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3执异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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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7 |
4 |
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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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118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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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2 | 2021-09-06 |
5 |
冉珊珊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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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5286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冉珊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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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17 |
6 |
钟贵全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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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529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钟贵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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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17 |
7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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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1536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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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08 |
8 |
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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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1536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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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12 |
9 |
江苏英格发电机有限公司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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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70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英格发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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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25 |
10 |
纪大新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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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执1280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纪大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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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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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14执7293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3 | 详情 |
2 | (2021)京0114执652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3 | (2021)京0114执6217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4 | (2021)京0114执589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5 | (2021)京0114执5299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6 | (2021)京0114执528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7 | (2021)京0114执4841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0 | 详情 |
8 | (2021)京0114执370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9 | (2021)京0114执3230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10 | (2021)京0114执295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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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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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5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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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5126号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2114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211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1元,减半收取5005.5元,由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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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2 |
(2018)冀0104民初6406号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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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6406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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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70元、保全费4,805元,合计17,175元,由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燕 联系电话:0311-83867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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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3 |
(2018)冀0104民初6406号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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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6406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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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70元、保全费4,805元,合计17,175元,由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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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4 |
(2018)冀0104民初6406号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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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6406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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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4.75%计至实际返还日,暂计至2018年8月13日,利息为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燕 联系电话:0311-83867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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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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