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湖南吉振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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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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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7-03 |
| 2 |
2897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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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12执289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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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9-03-01 |
| 3 |
谭雪琴、王虎等与董玉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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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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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4-19 |
| 4 |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东某、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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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3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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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14 | 2019-12-25 |
| 5 |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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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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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0-17 | 2017-10-18 |
| 6 |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东某、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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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保2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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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9-06-1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2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 庞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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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07 |
| 2 | (2018)粤1972执2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 庞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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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 3 | (2017)粤1972民初5560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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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1-2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2062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以及本案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查封财产清单(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庞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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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 庞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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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62号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庞立国: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庞立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以及本案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查封财产清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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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 2 |
(2018)粤1972执206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庞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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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 庞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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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062号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庞立国: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瀚泰鞋业有限公司、庞立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9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94064.00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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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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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60号之一公告+董玉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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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谭雪琴 王虎 被告- 董玉臣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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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60号之一董玉臣(公民身份号码为41293119731015XXXX):本院受理原告谭雪琴、王虎诉被告董玉臣、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谭雪琴于2015年12月23日将车牌号为粤AWG453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交付给了被告董玉臣;二、解除原告谭雪琴与被告董玉臣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三、驳回原告谭雪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为550元,由被告董玉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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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 4 |
(2017)粤1972民初556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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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6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谭雪琴 王虎 被告- 董玉臣 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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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60号董玉臣(公民身份号码为41293119731015XXXX):本院受理原告谭雪琴、王虎与被告董玉臣、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程序裁定书、上诉须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告知书。原告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本院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取了机动车权属证明。原告提交了协议、东莞市彩文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任职文件、婚姻信息表、行驶证、手机截图、违章截图、确认书、车辆登记查询表、机动车违章查询结果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董玉臣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协议》;2.确认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了案涉丰田汽车(车牌号:粤AWG453)给两被告;3.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案涉丰田汽车(车牌号:粤AWG453)给原告;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14时15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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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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