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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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2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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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22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延边韩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可行生活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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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225号深圳可行生活餐饮有限公司:原告延边韩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可行生活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122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可行生活餐饮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延边韩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第1546362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和网络平台店铺中使用“小鲜肉”标识或字样;二、被告深圳可行生活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延边韩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77元;三、驳回原告延边韩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9元,被告负担人民币9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刊登人:卢思欣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ftcourt.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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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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