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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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514号原告房宏诉被告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上璟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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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5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房宏 被告- 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上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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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514号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房宏诉被告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上璟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文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8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联系方式:谭微、雷启鸿,电话83005822、8300591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9697392021-06-2121:31:01:0(2021)粤0103民初1514号原告房宏诉被告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上璟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方式,有限公司,开庭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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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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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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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0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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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008号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0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卓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粤01执5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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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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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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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008号 | - |
当事人- 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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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5008号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杰文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895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九玖汇场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90491.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25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355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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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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