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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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桂、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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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35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志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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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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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桂、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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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志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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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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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小明与被上诉人刘志桂、原审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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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杨小明 被上诉人- 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宗龙 刘志桂 韦永胜 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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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818号武宗龙: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小明与被上诉人刘志桂、原审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98元,由上诉人杨小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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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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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明与刘志桂、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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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杨小明 被上诉人- 刘志桂 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宗龙 韦永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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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18号武宗龙:杨小明与刘志桂、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小明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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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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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166号原告刘志桂诉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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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志桂 被告- 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宗龙 韦永胜 杨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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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166号武宗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对原告刘志桂诉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9)粤011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小明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武宗龙,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二台营子村小烧锅地东村民组)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志桂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志桂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把案件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536422792020-11-0916:09:54:402(2019)粤0113民初3166号原告刘志桂诉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依法,武宗龙,公告,请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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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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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166号原告刘志桂与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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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志桂 被告- 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宗龙 韦永胜 杨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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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166号武宗龙:原告刘志桂与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武宗龙,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二台营子村小烧锅地东村民组)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购车款53万元给原告刘志桂;二、被告武宗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志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536275292020-10-2918:50:56:305(2019)粤0113民初3166号原告刘志桂与被告广州极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宗龙、韦永胜、杨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武宗龙,被告,刘志桂,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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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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