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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银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2701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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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3知民初195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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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1-04-01 2021-04-01
    2

    马三海、俞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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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申3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马三海
    上诉人-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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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03
    3

    罗耀棠、俞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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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申3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罗耀棠
    上诉人-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03
    4

    刘振军、俞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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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申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刘振军
    上诉人-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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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0-03-03
    5

    岳举红、俞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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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申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岳举红
    上诉人-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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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2020-03-03
    6

    冯宇嘉与王子洋、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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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4民初322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冯宇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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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1-16 2020-03-19
    7

    洪佳敏、冯宇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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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6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洪佳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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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1-03
    8

    霍鹏、冯宇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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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7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霍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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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1-03
    9

    陈荣霞、冯宇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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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6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陈荣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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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0-01-03
    10

    孙广超、罗志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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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6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孙广超
    罗志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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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1-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霍鹏与冯宇嘉、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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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7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霍鹏 被上诉人- 冯宇嘉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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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700号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霍鹏与冯宇嘉、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冯宇嘉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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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6
    2

    霍鹏与冯宇嘉、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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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7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霍鹏 被上诉人- 冯宇嘉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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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9700号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霍鹏与冯宇嘉、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鹏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8时45分-10时在第76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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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4
    3

    (2018)粤0103民初7369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裴义秀、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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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73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裴义秀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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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7369号裴义秀、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裴义秀、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裴义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1978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裴义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2000元;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对被告裴义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604元,由被告裴义秀、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郑茵、黄燕联系电话:83006119、5996526100852019-05-2815:24:40:940(2018)粤0103民初7369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裴义秀、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裴义秀,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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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8
    4

    (2018)粤0103民初6524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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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65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霍鹏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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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524号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524号案被告霍鹏、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5387202019-04-1514:25:39:491(2018)粤0103民初6524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花卉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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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5
    5

    (2018)粤0103民初6363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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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6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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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363号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3民初6363号],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裁判后事项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判后事项告知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9999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冯宇嘉、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俞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经办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穗花、钟细妹联系电话:83006099、8300618852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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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6

    (2018)粤0103民初7534号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宋军、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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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75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宋军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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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7534号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宋军、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1978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宋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军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54元、财产保全费1605元,由被告宋军、俞军(YUJUN)、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联系人:徐红伟,温颖彤联系电话:83006122,83006040524551932019-01-1415:48:34:0(2018)粤0103民初7534号原告冯宇嘉诉被告宋军、俞军(YUJUN)、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公告,有限公司,宋军,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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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7

    (2018)粤0103民初6363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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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63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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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363号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2楼第15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联系方式:陈穗花、钟细妹,电话:020-83006188、8300609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24509602019-01-0914:27:17:384(2018)粤0103民初6363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湛江市华萃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公告,开庭,花卉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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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9
    8

    (2018)粤0103民初7491号原告冯宇嘉诉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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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7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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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7491号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诉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98931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联系人:陈锦堂、张丹联系电话:83006147、8300610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4496902019-01-0814:48:42:0(2018)粤0103民初7491号原告冯宇嘉诉广州尤吉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亚太花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公告,被告,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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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8
    9

    (2018)粤0103民初6524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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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65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霍鹏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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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524号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霍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1978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对被告霍鹏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5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由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472192019-01-0415:10:16:0(2018)粤0103民初6524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霍鹏、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被告,公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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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10

    (2018)粤0103民初6451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梁炳然、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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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64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宇嘉 被告- 梁炳然 俞军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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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451号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梁炳然、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炳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偿还借款本金1978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梁炳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宇嘉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梁炳然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宇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5元、财产保全费1595元,由被告梁炳然、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458032019-01-0311:27:48:937(2018)粤0103民初6451号原告冯宇嘉与被告梁炳然、俞军、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广州宝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银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原告,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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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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