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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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洪汉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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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345号之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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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9-03 |
2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洪汉民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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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14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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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0 | 2018-05-10 |
3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洪汉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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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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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 2018-05-28 |
4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张旭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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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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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洪汉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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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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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洪汉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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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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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洪汉民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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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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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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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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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3 |
2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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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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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民终14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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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141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洪汉民 被上诉人-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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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汉民:本院审理的你与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二、洪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674200元,并支付利息2622560元(利息自2005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日,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674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另行计付)。如洪汉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877元,公告费650元,由洪汉民负担,洪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5877元,由洪汉民负担,洪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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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2 |
(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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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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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汉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判决,现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浙010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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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3 |
(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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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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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汉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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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4 |
(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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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2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洪汉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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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汉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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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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