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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439-44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徐晓燕、孔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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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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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李冬来、吴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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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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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黄玉平、唐高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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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黄玉平
    唐高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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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聂桂友、安呷呷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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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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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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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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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蒲东、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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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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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姜仁芬、明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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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姜仁芬
    明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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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王国莲、周定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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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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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王乌哈子、沙马克呷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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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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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陈建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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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陈建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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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824民初427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被告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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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824民初4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被告- 双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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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824民初427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被告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由被告双林归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双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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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2

    (2018)川1824民初475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被告樊国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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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824民初4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 被告- 樊国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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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824民初475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隆信用社与被告樊国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樊国洪偿还借款本金303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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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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