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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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绍辄、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陈鹰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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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1022执492号 | - |
申请执行人-李绍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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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10-21 |
2 |
乐琼与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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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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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20-08-18 |
3 |
罗贤华与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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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罗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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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20-08-18 |
4 |
韦旭香与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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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韦旭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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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20-08-18 |
5 |
潘荣君与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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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潘荣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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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20-08-18 |
6 |
李绍辄、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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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512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绍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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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 2020-06-18 |
7 |
黎卫敏、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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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69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黎卫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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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8-08-14 |
8 |
黎卫敏与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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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5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黎卫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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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6-08-02 | 2020-10-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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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桂1022执492号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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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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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琼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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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琼诉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77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乐琼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二、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乐琼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0元,由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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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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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贤华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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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贤华诉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罗贤华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罗贤华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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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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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旭香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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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韦旭香诉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韦旭香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韦旭香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韦旭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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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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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潘荣君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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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潘荣君诉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潘荣君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二、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潘荣君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潘荣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382元,由被告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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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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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潘荣君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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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7773号原告潘荣君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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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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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韦旭香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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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7772号原告韦旭香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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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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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贤华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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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7771号原告罗贤华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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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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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77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琼 被告- 田东正能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陈鹰 广西正能天坤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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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7767号原告乐琼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13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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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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