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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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乡居上品餐饮有限公司;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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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执保2287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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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5 |
2 |
南宁市领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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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860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领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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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12-18 |
3 |
南宁市领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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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民初8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宁市领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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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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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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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8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乡居上品餐饮有限公司 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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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乡居上品餐饮有限公司、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1881号,提出请求:一、判令梁两被告广西乡居上品餐饮有限公司、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价款47741.25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6.6%)计付,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律师费暂计至一审2387元,实际以原告支付金额为准);以上暂共计54751.19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实际发生为准)由两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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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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