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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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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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2406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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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08 |
2 |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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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执420号之二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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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28 |
3 |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天宇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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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执226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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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02 |
4 |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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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执42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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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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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宇与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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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终1374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何天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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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03-05 |
6 |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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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执141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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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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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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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2782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上诉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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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2-25 |
8 |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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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1593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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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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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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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175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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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2-03 |
10 |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天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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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730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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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20-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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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291民初4353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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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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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353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9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398212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76元,由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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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
2 |
(2018)皖0291民初3486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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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348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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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3486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9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21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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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2019)皖0291民初1593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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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1593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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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民初1593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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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4 |
(2018)皖0291民初4894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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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894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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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894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91民初4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一、准许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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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5 |
(2018)皖0291民初4894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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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894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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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894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二○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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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6 |
(2018)皖0291民初4353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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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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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4353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二○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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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7 |
(2018)皖0291民初3486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级周窑生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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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348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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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91民初3486号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二○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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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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