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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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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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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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6-07 |
| 2 |
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美诗橱柜厂、陈会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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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4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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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21-04-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1民初5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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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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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50元,合计6339元(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71元,被告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68并直接向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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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 2 |
(2021)粤2071民初535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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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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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森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贵泰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审直播告知书。本案由审判员李海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晓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590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22590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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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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